(汪杰)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兴银保监罚决字〔2021〕11号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个人姓名
汪杰
单
位
名称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安分行贷时审查不审慎直接责任人
行政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行政处罚决定
警告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兴安银保监分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21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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