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银保监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漳银保监罚决字〔2021〕4号)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分行)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漳银保监罚决字〔2021〕4号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个人姓名

单位

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分行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许志钦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未尽职核实信用卡汽车分期的真实性,未尽职核查贷款用途。

行政处罚依据

《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1年第2号)第四十二条;《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防范信用卡风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一条;《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0年第2号)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

行政处罚决定

对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分行处80万元罚款。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中国银保监会漳州监管分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21年11月8日

(责任编辑:李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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