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银保监管局关于吉林省建安钢结构制造有限公司、吉林省建安新能源工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质的批复

琼银保监复〔2021〕174号

海口联合农村商业银行

《海口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核准吉林省建安钢结构制造有限公司、吉林省建安新能源工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质的请示》(海联农商银〔2021〕273号)收悉。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吉林省建安钢结构制造有限公司和吉林省建安新能源工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关联方合计持有你行7.9167%(9500万股)股权,其中吉林省建安钢结构制造有限公司持有你行4.1667%(5000万股)股权,吉林省建安新能源工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持有你行3.75%(4500万股)股权。

二、你行应严格遵照有关法律法规完成上述变更事宜。

三、你行应加强股权管理,优化股权结构,严格控制股东关联交易,完善公司治理与内部控制机制,切实防范和化解风险。

四、你行应在本行政许可决定作出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上述股权变更事项,并向我局书面报告。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变更的,本批复失效,我局将办理许可注销手续。

2021年11月15日

(责任编辑:李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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