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水分行、王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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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天银保监罚决字〔2021〕2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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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
个人姓名 |
王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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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 |
名称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水分行(以下简称“工商银行天水分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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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
鲁彬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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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
违规发放住房按揭贷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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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依据 |
根据《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一条和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和第四十八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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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 |
(一)对工商银行天水分行给予30万元罚款; (二)对时任工商银行天水分行副行长王克给予警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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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
天水银保监分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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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
2021年11月15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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