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保监会塔城监管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塔银保监罚决字〔2021〕12号)

(许登超)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塔银保监罚决字〔2021〕12号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个人姓名

许登超

单位

名称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许登超作为裕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哈拉布拉信用社主任,决策并实施了在贷前调查报告中隐瞒借款人信用状况的行为,对违法事实起到决定性作用,应承担直接责任。

行政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行政处罚决定

予以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六万元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中国银保监会塔城监管分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21年11月11日

(责任编辑:李悦 )
看全文
写评论已有条评论跟帖用户自律公约
提 交还可输入500

最新评论

查看剩下100条评论

热门阅读

    和讯特稿

      推荐阅读

        和讯热销金融证券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