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保监会塔城监管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塔银保监罚决字〔2021〕10号)

(裕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哈拉布拉信用社)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塔银保监罚决字〔2021〕10号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个人姓名

单位

名称

裕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哈拉布拉信用社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许登超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贷前调查不尽职,调查报告隐瞒借款人信用状况

行政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

行政处罚决定

予以罚款人民币三十万元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中国银保监会塔城监管分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21年11月11日

(责任编辑:李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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