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银保监复〔2021〕923号
国家能源集团财务有限公司:
《国家能源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关于变更公司营业住所的请示》(国家能源财司〔2021〕54号)及相关材料收悉。根据《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中国银监会令2006年第8号)、《中国银保监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国银保监会令2020年第6号)等有关规定,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变更住所。住所由“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大街18号楼2层7单元201、202”变更为“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大街18号楼2层7单元201、202,3层7单元301、302”。
二、自批复之日起,请你公司于10日内持此批准文件、原《金融许可证》及其他资料到我局换领新《金融许可证》,并凭该《金融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三、你公司应自批复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上述变更工作并向我局报告。如你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变更,此行政许可决定文件自动失效。
此复
2021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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