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忠银保监分局关于修改《宁夏青铜峡贺兰山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批复

吴银保监复〔2021〕100号

宁夏青铜峡贺兰山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你行《关于修改〈宁夏青铜峡贺兰山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请示》(青村镇银发〔2021〕300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国银保监会农村中小银行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银保监会令2019年第9号)有关规定,现批复如下:

同意你行对《宁夏青铜峡贺兰山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作如下修改:

(一)第十八条“根据需要,党支部书记、董事长由一人担任,行长兼任党支部副书记。党支部书记、副书记的产生按有关规定执行。”修改为“根据需要,党支部书记、董事长一般由一人担任,行长一般担任副书记。确因工作需要,由上级领导人员兼任董事长的,根据实际,党支部书记可以由行长担任,也可以单独配备”。

(二)第八十九条“本行召开股东大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本行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审议事项提案。董事会应当将股东提出的审议事项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修改为“本行召开股东大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本行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审议事项提案。董事会应当将股东提出的审议事项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吴忠银保监分局

2021年11月22日

(责任编辑:李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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