甬银保监复〔2021〕362号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你行《关于核准周波任职资格的申请》(工银函〔2021〕191号)收悉。根据《中国银保监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核准周波的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行副行长的任职资格。
二、该拟任人应自本行政许可决定作出之日起3个月内到任,你行应及时向我局报告到任情况。未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到任的,本批复文件失效,由我局办理注销手续。
宁波银保监局
2021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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