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收费将迎新规!未提供实质服务不得收费 合作机构不得以银行名义向客户收费

2021-11-25 20:14:51 财联社 

财联社(北京,记者 姜樊)讯,银保监会在今日发布《关于规范银行服务市场调节价管理的指导意见》的征求意见稿中明确要求,银行不得利用低价方式开展不正当竞争,融资类业务不得未提供实质性服务而收取费用;同时禁止互联网平台等合作机构以银行名义向客户收取任何费用。

此次《征求意见稿》中所涉及的银行服务项目较多,重点包括支付结算、电子银行、银行卡、理财、代理、托管、担保及承诺、贸易金融、金融市场交易、管理及咨询等业务。

有业内人士表示,按照《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银行业服务价格分为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其中,市场调节价由商业银行总行制定和调整。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银行业出现了定价范围过于宽泛、未提供实质性服务却收费、合作方乱收费等问题,这与监管层此前设置市场调节价的初衷存在偏差,因此该《指导意见》主要是为了弥补监管空白。

银行未提供实质性服务不得收费

根据《征求意见稿》,银行不得利用低价方式开展不正当竞争;对于融资类业务,不得未提供实质性服务而收取费用;不得在设置价格区间时,过度扩大区间上下限间隔,规避价格管理要求;不得在基于外部成本定价时,收取显著高于外部服务价格标准的费用;不得对服务项目重复收取费用,或以降价为由降低服务质量或数量。

“当前银行对优质客户的抢夺已经出现了过度市场化的现象。”一位银行业内人士对财联社记者表示,一些银行不惜牺牲盈利作为抢夺客户的“敲门砖”。如在银行间市场发债及债券承销方面,多家银行此前就曾因低价恶性竞争被罚。

近年来债券承销市场竞争非常激烈,不少承销商通过压降承销费率争夺项目,“价格战”在债券承销市场上普遍存在。在银行债券承销人士看来,尽管超低费率让银行无法在该业务上赚取任何收益,但这是抢占优质客户的重要渠道之一,且其规模效应十分明显。同时,承销债券可以调节银行客户结构以及资产结构,有利于银行未来发展。但市场也因此出现了服务质量下降等问题。

而在“多收费”的问题上,招联金融首席研究员董希淼对财联社记者表示,近年来一些银行过于看重中间业务收入,因此在为企业做贷款时,会以“财务顾问费”等形式收取一定费用并纳入中间业务收入,但是实质上并未提供任何顾问服务。

在日前银保监会点名通报“乱收费”问题的5家银行中,就涉及以授信名义收费,存在质价不符的问题。某外资银行上海分行曾与客户签订《咨询顾问服务协议》,并以每年提款金额的0.6%收取费用,但并未提供真实的咨询顾问服务。

此外,另有银行人士表示,一些银行亦会在市场资金紧张时以各种名义提高贷款相关项目的收费价格,这提高了企业总体的融资负担。

“银保监会对上述收费行为进行规定,是在纠正银行在市场化竞争中的行为偏差。”董希淼表示,对于银行而言,应该以综合化服务为核心,增加客户粘度。而低价竞争和乱收费现象均是扰乱市场正常秩序的行为,不利于银行业的健康发展。

互联网平台等禁止以银行名义收费

《征求意见稿》除了对银行自身收费行为进行约束,还要求银行规范服务合作管理。该文件指出,银行要了解互联网平台等合作机构向客户提供的服务内容和价格标准,在合作协议中约定服务价格信息披露要求、三方争议处理责任和义务等内容,禁止合作机构以银行名义向客户收取任何费用。要持续评估合作模式,及时终止与服务收费质价不符机构的合作。

“此前一些互联网平台在助贷等业务上,未与银行明确划分职责和收费标准,在支付服务上则对外声称因银行收费而收费,造成了不好的社会影响。”一位互联网金融从业者对财联社记者表示,近年来随着监管对互联网平台整顿的推进,“品牌混同”被禁止,互联网平台与银行的合作逐渐规范化。当前互联网与银行合作的业务流程更加明晰,客户服务合同中亦需写明服务提供方等信息,并已开始“独立收费”模式。

董希淼亦认为,如果银行的合作方确实提供了实质具有价值的服务,可以进行“独立收费”,但要保证不以银行名义乱收费,同时也要提前告知及公示相关收费内容及价格。他预计,随着整改的不断推进,互联网平台等银行合作机构的收费也将越来越规范。

此外,《征求意见稿》中还明确指出,银行要建立健全服务外包管理制度,合理确定外包服务项目和形式,加强服务外包采购管理,审慎选择外包服务提供商,要与外包服务提供商在服务协议中列明价格条款,禁止外包服务提供商向客户收取服务费用。

一位银行人士表示,与具有核心技术的合作方不同,外包服务提供商更偏向于技术含量较低的业务,是银行本身就可以做但出于成本核算等原因而委托第三方机构来做的业务,其中包括贷款营销中介。该银行人士表示,一些中介公司帮助客户造假以提高银行贷款的成功率,并以此对客户收取一定比例的服务费,这不仅提高了小微企业贷款的成本,也不利于银行控制风险,确应对此进行管理。

(责任编辑:张泓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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