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永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铭生、邢集文)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明银保监罚决字〔2021〕7号 | ||
被处罚当事人 | 个人姓名 | 李铭生、邢集文 | |
单位 | 名称 | 福建永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 姜能果 | ||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 案防及员工行为管理不尽职 | ||
行政处罚依据 |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案件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第二点、《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现金、存款和联行业务风险管理的通知》第五点、《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严禁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参与民间融资活动的通知》第二点;《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 | ||
行政处罚决定 | 对永安农商行处罚款50万元。对李铭生给予警告处罚,对邢集文禁止从事银行业工作终身。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 中国银保监会三明监管分局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 2021年11月16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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