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银保监复〔2021〕430号
河北银行青岛分行:
你分行《河北银行青岛分行关于京口路支行更名的请示》(冀银青发〔2021〕258号)收悉。经审查,批复如下:
一、同意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京口路支行更名为: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李沧支行。
二、你分行应于本批复作出之日起10日内持原《金融许可证》、你分行介绍信及领取许可证人员的合法有效身份证明办理换证手续。
三、本变更事项涉及其他法定登记变更程序的,你分行应在完成相关变更手续后1个月内以书面形式予以报告。
四、你分行应自批复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更名并向我局报告。若在规定时间内未完成变更,此批准文件失效。
五、你分行要将该机构变更事项按规定予以公告。
此复。
2021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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