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江)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扬银保监罚决字〔2021〕21号
被处罚
当事人
个人
姓名
朱江
单位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扬州市分行
名称
主要负责人姓名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对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扬州市分行贷款资金用途管控不到位负管理责任
行政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二)项
行政处罚决定
警告,罚款人民币5万元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扬州监管分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21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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