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天津监管局
(赵楚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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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津银保监罚决字〔2021〕79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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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全称 |
个人姓名 |
赵楚璇(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保利香槟小微企业专营支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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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 位 |
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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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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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
对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保利香槟小微企业专营支行“以贷转存”“贷后管理不尽职,信贷资金未按约定用途使用”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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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二)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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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 |
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6万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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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
天津银保监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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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
2021年11月22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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