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银保监局关于天津银行业保险业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有关工作的通知

  在津各银行保险机构:

  当前,扫黑除恶工作已转入常态化,为深入贯彻银保监会和天津市委关于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的部署要求,做好银行业保险业扫黑除恶工作,推进天津“无黑”城市创建,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深化思想认识

  各银行保险机构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将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作为当前和今后一项重大政治任务抓紧抓好,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要持续做好思想动员,推动思想认识不断提高,增强扫黑除恶工作责任感和使命感,勇于担当,真抓实干,切实营造安全稳定的金融秩序和社会环境。

  二、加强组织领导

  各银行保险机构应继续保留扫黑除恶斗争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由主要负责同志担任组长。要进一步强化组织领导,逐级压实责任,持续完善宣传教育、督导检查、风险防范、线索发现和处置等方面工作机制、制度,确保实现扫黑除恶工作常态化运行。

  三、深化行业治理

  (一)加强信贷管理,严控资金流向。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严格落实贷款管理制度,将扫黑除恶相关要求纳入贷款受理、调查及贷后检查环节,对客户资质、资金流向等进行把控,确保信贷业务合法合规,严防信贷资金流向涉黑涉恶组织和个人以及非法高利贷、“套路贷”等非法金融放贷领域。

  (二)审慎开展合作,加强第三方管理。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规范与第三方的业务合作,不得将授信审查、风险控制等核心业务外包,不得以任何形式为无放贷业务资质的机构提供放贷资金,不得与无放贷业务资质的机构共同出资放贷。要加强合作机构准入退出管理,建立健全合作机构的准入和退出管理机制,明确双方的权责关系。

  (三)规范催收行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各银行保险机构要加强催收业务管理,合理设定催收考核指标及奖惩机制,建立并完善催收机构准入和退出机制,严禁委托涉黑涉恶机构和个人催收,发现催收机构采用非法手段催收的,应立即停止合作关系;进一步规范催收行为,严禁使用非法手段催收,切实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

  (四)防范欺诈风险,打击诈骗活动。各银行保险机构要建立常态化、制度化的防风险反欺诈工作机制,完善重大欺诈风险监测、预警、报告及应急处置工作机制,明确不同层级的应急响应措施,及时发现识别重点业务领域面临的欺诈风险。各保险机构要继续加大保险欺诈线索或证据的摸排和收集,进一步提高数据报送质量,严厉打击有组织的保险诈骗活动,严厉打击职业化第三方及保险公司内部人员非法获取保险客户信息、误导或怂恿保险客户非正常退保、扰乱保险业正常经营秩序、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等行为。

  (五)严防电信网络诈骗、跨境网络赌博。做好防范电信网络诈骗、跨境网络赌博违法犯罪宣传工作,加强员工内部教育培训,多渠道做好社会宣传,提高公众风险防范意识,特别是老人、学生等易受骗人群的防骗宣传工作,切实提高宣传针对性、有效性。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做好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涉案账户资金紧急查控工作,严格按照《关于印发天津市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涉案账户资金紧急查控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津公刑侦〔2016〕38号)要求,做好涉案账户信息查询反馈、账户资金止付和冻结工作。

  (六)严格市场准入。各银行保险机构要将涉黑涉恶信息作为分支机构设立、股权变更审批以及董事(理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审批的重要判断依据。应对拟引入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是否涉黑涉恶采取必要手段进行调查,坚决杜绝涉黑涉恶人员和涉黑涉恶组织参股、控股银行保险机构;应对拟任人是否存在涉黑涉恶情况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是否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犯罪记录等禁止准入的情形采取必要手段进行调查,要求拟任人在承诺书中就是否存在涉黑涉恶情况进行承诺,坚决杜绝涉黑涉恶人员担任董事(理事)、监事、高管人员,坚决从源头上遏制黑恶势力向银行业保险业渗透。

  (七)加强员工管理。各银行保险机构要严格落实《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预防银行业保险业从业人员金融违法犯罪的指导意见》(银保监办发〔2020〕18号),进一步完善从业人员金融违法犯罪预防工作机制,重点对员工是否实施或参与非法集资、非法放贷、违规代客理财、内外勾结发放贷款等行为开展排查,对员工涉嫌“黄赌毒”和黑恶势力情况进行排查,对新招录员工的履历背景进行审查,并要求新招录员工提供不涉黑涉恶承诺,坚决防范和遏制有涉黑涉恶背景的人员进入银行业保险业。要依法合规建立从业人员异常行为排查机制,加大对违法违规从业人员的问责和处罚力度,健全内部管理制度,防止他人利用经营场所、销售渠道从事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

  (八)突出重点风险,持续整治市场乱象。各银行保险机构要把打击防范涉黑涉恶犯罪活动与集中整治金融乱象、化解重大金融风险结合起来。要在前四年整治市场乱象工作的基础上,继续对宏观政策执行、影子银行和交叉金融业务风险、创新业务等重点风险领域开展深入整治,严查风险隐患及违法违规行为。

  (九)落实主体责任,牢固树立合规文化。各银行保险机构应遵循“合规为先、风险为本,健康发展”的经营理念,把握好“合规、风险、发展”的关系,建立科学考核和激励机制,持续开展员工职业道德教育、法制和案例警示教育,切实构建“不能违、不敢违、不愿违”的合规文化,实现银行业保险业稳健运行。

  (十)做好非法放贷整治工作,防范打击非法金融活动。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积极采取多种措施,严厉打击银行业从业人员参与非法放贷活动,并按照职责权限配合相关部门继续做好金融放贷专项整治工作,重点围绕以下四个方面开展排查和整治:违反国家规定,未经银行保险监管机构批准,或者超越银行保险监管机构批准的经营范围,以营利为目的,经常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扰乱金融秩序的非法放贷行为;违规为非法放贷提供金融服务或便利的行为;违规向客户收取费用、损害客户个人信息合法权利、实施非法催收行为;为具有无场景依托、无指定用途、无客户群体限定等特征的非持牌金融机构发放现金贷活动提供融资或金融服务的行为。一旦发现非法放贷、非法“校园贷”、“套路贷”线索,应及时向公安机关举报,并向我局报送相关线索报告。

  四、加强协同联动

  (一)强化“打财断血”。各银行保险机构要积极协助政法机关开展查控工作,配合做好“打财断血”,全力支持“黑财清底”。要扎实推进并不断完善网络查控平台建设,充分发挥查控工作联络人机制和涉黑涉恶案件快速查控通道作用,严格按照涉案账户查控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积极配合政法机关“查询、冻结、扣划”,确保及时、完整、准确,为政法机关依法办案和有关部门依法履职提供有力信息保障。

  (二)充分发挥“三书一函”(即监察建议书、司法建议书、检察建议书、公安提示函)作用。各银行保险机构要积极配合政法机关常态化扫黑除恶工作以及各级扫黑办开展的定期不定期督导工作,强化“三书一函”跟踪问效,各银行保险机构收到“三书一函”后应第一时间向我局报告,同时认真组织力量对“三书一函”所反映问题进行核查,做到应查尽查、查深查透。对查实的问题,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涉嫌构成犯罪的,及时向公安机关举报并向我局报告。各机构应根据核查结果及时总结经验教训,深入剖析问题产生的原因,查找机构制度制定、执行等层面问题,举一反三,建章立制,切实做好问题整改工作,推动以案促建、标本兼治。对“三书一函”整改落实情况要按时向发文单位作出回复。

  五、强化线索摸排

  各银行保险机构要进一步强化线索摸排工作,不断健全完善问题线索广挖深挖、精研精判的常态长效机制。既要抓实重点业务、重点客户、员工行为排查,又要在日常经营中密切关注媒体报道、网络舆情、案件纠纷、客户投诉及纪委部门举报中可能涉及的黑恶线索,同时积极发挥大数据等技术手段在大额资金监控和异常资金账户监测等方面的专业作用,加强对高风险企业和人员资金异动的监测预警,全面排查涉黑涉恶可疑人员和可疑交易,切实提升高质量线索发现能力。一旦发现涉黑涉恶线索,应及时向公安机关举报,并向我局报送相关线索报告。

  六、做好信息报送

  各银行保险机构应分别于6月15日、12月15日前(截止日期为国家法定节假日的,延后至节假日后第一个工作日),将本机构半年(全年)扫黑除恶工作情况、典型案例、涉黑涉恶线索数量及处理情况、配合属地有关单位督导情况、“三书一函”办理等情况通过“电子政务传输系统-其他传输”报送对口监管处和政策法规处。如遇重大问题,应立即报告。

  七、严格考核评价

  各银行保险机构应建立健全常态化扫黑除恶相关工作考核评价机制,对各内设部门及分支机构进行不定期督导评价,评价内容包括不限于配合查控、线索摸排、宣传教育、“三书一函”整改等方面的内容。对表现突出的部门或个人进行表扬,对落实不力、问题较多的部门或个人予以批评。对扫黑除恶工作中违法违纪的责任人员,要依法依规严肃追究党纪政纪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八、加强宣传引导

  各银行保险机构应下大气力面向员工和社会公众开展好常态化扫黑除恶宣传教育工作,压实各相关部门宣传教育主体责任,自上而下地抓好宣传教育工作,要以营业网点为依托,通过张贴海报、LED屏滚动等方式加强日常宣传,做到营业网点宣传教育全覆盖;也要充分利用“3.15”教育宣传周、6月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月、“7.8”保险宣传日等活动做好集中宣传;同时借助门户网站、APP等宣传载体,加大网络空间宣传力度,切实增强员工扫黑除恶工作意识,远离涉黑涉恶犯罪,提高公众对有组织犯罪、“套路贷”、“校园贷”、电信网络诈骗等违法犯罪行为的辨别能力和防范意识。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天津监管局

  2021年11月26日

(责任编辑:邱光龙 HF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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