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西南银保监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黔西南银保监罚决字〔2021〕9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黔西南银保监罚决字〔2021〕9号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个人姓名

孙惟远

(黔西南义龙浦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

名称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对黔西南义龙浦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存在的违规发放“零首付”个人住房贷款;内控制度与监管规定不符,部分贷款五级分类不准确等问题应负领导责任。

行政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第四十八条

行政处罚决定

警告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黔西南监管分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21年11月24日

(责任编辑:李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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