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南宁分行,黄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桂银保监罚决字〔2021〕33号 | ||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
个人姓名 |
黄康 | |
单位 |
名称 |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南宁分行 | |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
潘岭 | ||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南宁分行信用卡透支资金违规流入房地产,房地产业务未按规定开展“贷款三查”,贷款业务未严格进行风险管控,违规转嫁成本(已退回),二手房房贷申请材料未按规定进行真实性审查。黄康对“二手房房贷申请材料未按规定进行真实性审查”的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 ||
行政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第四十八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和第二款。 | ||
行政处罚决定 |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南宁分行罚款人民币180万元。给予黄康警告,并处罚款10万元。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
广西银保监局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
2021年12月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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