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兴宜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王小鹏、胡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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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宜银保监罚决字〔2021〕12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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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
个人姓名 |
王小鹏、胡翔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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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 |
名称 |
宜宾兴宜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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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
王小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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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
重大关联交易未按规定审查审批和报告,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王小鹏为该行为直接责任人员;贷款管理失职,贷款风险分类违规,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胡翔为上述行为直接责任人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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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第四十八条第(二)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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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 |
对宜宾兴宜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罚款人民币90万元;对王小鹏予以警告,对胡翔予以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7万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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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宜宾监管分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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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
2021年12月1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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