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宜银保监罚决字〔2021〕12号)

(宜宾兴宜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王小鹏、胡翔)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宜银保监罚决字〔2021〕12号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个人姓名

王小鹏、胡翔

单位

名称

宜宾兴宜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王小鹏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重大关联交易未按规定审查审批和报告,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王小鹏为该行为直接责任人员;贷款管理失职,贷款风险分类违规,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胡翔为上述行为直接责任人员。

行政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第四十八条第(二)项

行政处罚决定

对宜宾兴宜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罚款人民币90万元;对王小鹏予以警告,对胡翔予以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7万元。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宜宾监管分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21年12月1日

(责任编辑:李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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