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银保监分局关于邯郸银行行政服务中心支行变更名称的批复

邯银保监复〔2021〕222号

邯郸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你行《关于行政服务中心支行变更名称的请示》(邯银总行呈〔2021〕104号)收悉。根据《中国银保监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国银保监会令2018年第5号)的有关规定,批复如下:

同意“邯郸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政服务中心支行”名称变更为“邯郸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峰峰太安支行”,简称“邯郸银行峰峰太安支行”。

你行应自批准之日起10日内到我分局换领金融许可证,6个月内完成变更并向我分局报告,未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完成变更的,本行政许可决定文件失效。涉及工商、税务登记变更等法定程序的,你行应在完成相关变更手续后1个月内向我分局报告。

邯郸银保监分局

2021年11月24日

(责任编辑:李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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