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银保监分局关于邯郸市峰峰矿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定向募股方案的批复

邯银保监复〔2021〕232号

邯郸市峰峰矿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你联社《邯郸市峰峰矿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关于定向募股方案的请示》(峰信联〔2021〕91号)收悉。根据《中国银保监会农村中小银行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国银保监会令2019年第9号)的有关规定,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联社定向募股方案,定向募集不超过15000万股。目前股本总额58030.9108万元人民币,完成募股后股本总额不超过73030.9108万元人民币。

二、你联社应对股东资格进行认真审查,确保入股资金真实、合规,杜绝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依照有关规定做好股东资格的行政许可申请和报告工作。

三、你联社应在批复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本次定向募股工作,完成后及时向我分局申请变更注册资本,报告变更公司章程有关事项。如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该行政许可文件失效,我分局将注销该行政许可事项。

邯郸银保监分局

2021年12月3日

(责任编辑:李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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