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银保监复〔2021〕745号
广州银行深圳分行:
你行《关于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新安支行开业请示》(广银深圳报〔2021〕95号)收悉。经审核,批复如下:
一、同意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新安支行(简称:广州银行深圳新安支行)开业,核发《金融许可证》。
二、核定该支行业务范围为:经中国银保监会批准,并由你总、分行授权的业务。
三、核定该支行营业地址为: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恒明珠金融大厦西座103-2。
你行应自我局批复之日起10日内按规定领取《金融许可证》,并根据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办理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在市场监督、税务登记等法定程序完成后,1个月内向我局报告。
支行应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6个月内开业。未能按期开业的,应当在开业期限届满前1个月向我局提交开业延期报告。开业延期不得超过一次,开业延期的最长期限为3个月。支行未在规定期限内开业的,本批复失效,由我局办理注销手续,收回《金融许可证》,并予以公告。
深圳银保监局
2021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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