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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云银保监罚决字〔2021〕76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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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
个人姓名 |
杨卫明(时任恒丰银行昆明分行授信审查部临时负责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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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 |
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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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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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
对恒丰银行昆明分行“贷款‘三查’不尽职,存单质押办理不合规,发生案件”中“风险管理人员未前往存单开立行对质押存单进行现场确认和核保,发生质押存单先入库后止付和签订质押合同的违规操作”负有直接责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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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二)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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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 |
罚款人民币6万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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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
中国银保监会云南监管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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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
2021年11月30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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