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保监会云南监管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云银保监罚决字〔2021〕76号)(杨卫明)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云银保监罚决字〔2021〕76号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个人姓名

杨卫明(时任恒丰银行昆明分行授信审查部临时负责人)

单位

名称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对恒丰银行昆明分行“贷款‘三查’不尽职,存单质押办理不合规,发生案件”中“风险管理人员未前往存单开立行对质押存单进行现场确认和核保,发生质押存单先入库后止付和签订质押合同的违规操作”负有直接责任。

行政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二)项

行政处罚决定

罚款人民币6万元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中国银保监会云南监管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21年11月30日

(责任编辑:李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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