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银保监复〔2021〕109号
中国农业银行葫芦岛分行:
你行《中国农业银行葫芦岛分行关于绥中塔山分理处升格为经营型支行并更名的请示》(农银葫【2021】30号)收悉。根据《中国银保监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绥中塔山分理处升格为经营型支行并更名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绥中塔山支行。营业地址为辽宁省葫芦岛市绥中县塔山屯镇塔南街1-7-2号、1-7-3号(营业地址不变)。
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绥中塔山支行经营范围为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国际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外汇存款(含外币储蓄)、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币兑换;从事银行卡业务;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开办常年企业财务顾问业务;开办存金通业务;实物贵金属买卖业务;由其上级行在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业务范围内授权的业务;经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同升格前业务经营范围一致)。
三、你行应自本批复印发之日起10日内到我分局办理换证事宜,同时到工商、税务部门办理登记变更手续,并在完成相关变更手续后1个月内向我分局报告。
四、你行应自本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变更,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变更事项的,此批准文件失效,由我分局办理行政许可注销手续。
此复。
葫芦岛银保监分局
2021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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