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银保监复〔2021〕378号
北京银行保定分行:
你行《关于北京银行(601169)股份有限公司保定高碑店支行开业的请示》(京银保发〔2021〕19号)收悉。根据《中国银保监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国银保监会令2018年第5号)等有关规定,现批复如下:
一、批准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高碑店支行开业。机构中文全称为: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高碑店支行。机构中文简称为:北京银行保定高碑店支行。机构英文名称为:BANK OF BEIJING CO., LTD . BAODING GAOBEIDIAN SUB-BRANCH。营业场所为:河北省保定市高碑店市幸福南大街42号。
二、核准该机构的业务范围为在上级行授权下开展或部分开展以下业务: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并经上级行授权的其他业务。
三、你行应按照《中国银保监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中国银保监会令2020年第7号)的有关规定,于批准之日起10日内到我分局领取该机构金融许可证。领取金融许可证后,到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相关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
四、该机构应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6个月内开业,并将开业报告送至我分局。如未能如期开业,应在开业期届满前1个月向我分局提交开业延期报告。开业延期不得超过一次,开业延期最长期限为3个月。
五、若未在规定期限内开业,该行政许可文件失效,我分局将注销该行政许可事项,收回金融许可证,并予以公告。
2021年11月26日
(责任编辑:李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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