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银保监复〔2021〕594号
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
你单位《关于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高新支行开业的请示》(渤银川报〔2021〕185号)收悉。根据《中国银保监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经审定,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高新支行开业,营业地址为: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诚通路371号、373号、375号、377号、379号、381号。
二、批准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高新支行业务范围为:经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并由上级行授权的业务。
三、你单位应当自四川银保监局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10日内持相关手续到四川银保监局领取金融许可证,并及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在工商、税务登记等法定程序完成后1个月内向四川银保监局书面报告相关情况。
四、你单位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6个月内开业。不能按期开业的,应在开业期限届满前1个月向四川银保监局提交开业延期报告。开业延期不得超过一次,开业延期的最长期限为3个月。未在规定时限内开业的,本行政许可决定失效,由四川银保监局办理开业许可注销手续,收回金融许可证,并予以公告。
未尽事项按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规定办理。
2021年12月14日
最新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