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银保监复〔2021〕239号
沧州海兴新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你行《关于沧州海兴新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赵毛陶支行开业的请示》(海新银〔2021〕26号)收悉。根据《中国银保监会农村中小银行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国银保监会令2019年第9号)等有关规定,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沧州海兴新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赵毛陶支行开业,营业场所为:沧州市海兴县赵毛陶镇G338国道东段路南侧。
二、核准该机构业务范围为: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结算;办理票据承兑和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从事银行卡(借记卡)业务;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经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三、你行应按照《中国银保监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中国银保监会令2020年第7号)的有关规定,于批准之日起10日内到我分局领取该机构金融许可证,并到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相关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
四、沧州海兴新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赵毛陶支行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6个月内开业。未能按期开业的,你行应当在开业期限届满前1个月向我分局提交开业延期报告。未在规定期限内开业的,本文件失效,由我分局办理开业许可注销手续,收回金融许可证,并予以公告。
沧州银保监分局
2021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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