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银保监复〔2021〕245号
邯郸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你行《关于张海峰同志高管任职资格审核的请示》(邯银总行呈〔2021〕89号)和《关于刘宇玲同志高管任职资格审核的请示》(邯银总行呈〔2021〕90号)收悉。根据《中国银保监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国银保监会令2018年第5号)及《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中国银监会令2013年第3号)的有关规定,现批复如下:
核准张海峰邯郸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安支行行长的任职资格;
核准刘宇玲邯郸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营业部副总经理的任职资格。
张海峰、刘宇玲应自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到任,并向邯郸银保监分局报告。若未在规定期限内到任,该行政许可文件失效,邯郸银保监分局将注销该行政许可事项。
邯郸银保监分局
2021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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