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银保监复〔2021〕200号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你行《兴业银行(601166)关于申请核准张华、叶文辉2位同志任职资格的请示》(兴银请〔2021〕71号)收悉。依据《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中国银监会令2013年第3号)、《中国银保监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国银保监会令2018年第5号)有关规定,现批复如下:
一、核准张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分行副行长任职资格;核准叶文辉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分行副行长任职资格。
二、拟任人应自核准之日起3个月内到任,并向我局报告。若未在规定期限内到任的,本批文失效,我局将办理行政许可注销手续。
三、该人员出现辞职、解聘、停止担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以及受到处分等情形时,你行应当在3日内书面报告我局。
宁夏银保监局
2021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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