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江)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苏州银保监罚决字〔2021〕43号
被处罚
当事人
个人
姓名
于江
单位
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苏州分行
名称
主要负责人姓名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对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个人贷款业务管理不到位的行为负管理责任
行政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二)项
行政处罚决定
罚款人民币6万元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苏州监管分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21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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