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银保监分局关于河北丰宁农村商业银行第二分理处升格为支行的批复

承银保监复〔2021〕141号

河北丰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你单位《河北丰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第二分理处升格为支行的请示》(丰农商银发〔2021〕20号)收悉。根据《中国银保监会农村中小银行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国银保监会令2019年第9号)的有关规定,现批复如下:

一、批准河北丰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分理处升格为支行,升格后名称:河北丰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丰路支行。

二、该机构升格后的业务范围为: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结算;从事银行卡业务(借记卡);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三、请你单位按照《中国银保监会农村中小银行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9年第9号)的有关规定,自批准之日起10日内到承德银保监分局办理金融许可证换发事宜。同时,你单位应自批复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变更并向我分局报告。未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完成变更的,此批复文件失效,由我分局办理变更许可注销手续。涉及营业执照变更等法定程序的,你单位应在完成相关变更手续后1个月内向我分局报告。

2021年12月17日

(责任编辑:李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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