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银保监复〔2021〕122号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
你行《兴业银行(601166)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关于洪云福同志任职资格审核的请示》(兴银滇请〔2021〕13号)收悉。根据《中国银保监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洪云福符合中资商业银行分行副行长任职资格条件,核准洪云福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理分行副行长任职资格。
拟任人应在本批复之日起3个月内到任,并将其任职文件抄报我分局,未在规定期限内到任的,本批复文件失效,我分局将办理行政许可注销手续。
未尽事宜请按中国银保监会有关规定办理。
此复。
中国银保监会大理监管分局
2021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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