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阜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李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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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阜银保监罚决字〔2021〕30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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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
个人姓名 |
李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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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 |
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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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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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
当事人李亮时任安徽阜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南农商行城郊支行行长,李亮作为案涉贷款的具体经办行行长,参与了贷款的贷后检查工作,承担贷后管理责任,对安徽阜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贷资金被挪用,违规流入房地产开发企业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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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二)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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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 |
警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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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
中国银保监会阜阳监管分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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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
2021年12月17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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