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阜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李新)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阜银保监罚决字〔2021〕28号 | ||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 个人姓名 | 李新 | |
单位 | 名称 | ||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 |||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 当事人李新时任安徽阜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客户经理,具体经办案涉贷款业务,负责贷款的贷后管理工作,对安徽阜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贷资金被挪用,违规流入房地产开发企业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 ||
行政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二)项 | ||
行政处罚决定 | 警告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 中国银保监会阜阳监管分局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 2021年12月17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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