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高邮兴福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扬银保监罚决字〔2021〕25号
被处罚
当事人
个人
姓名
单位
名称
扬州高邮兴福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姓名
邵建民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贷款资金用途管控不到位
行政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
行政处罚决定
罚款人民币35万元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扬州监管分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21年12月22日
最新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