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银保监复〔2021〕144号
隆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你联社《隆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关于河北承德热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3家公司股东资格审查的请示》(隆信联发〔2021〕138号)收悉。根据《中国银保监会农村中小银行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国银保监会令2019年第9号)有关规定,经审核,批复如下:
一、同意河北承德热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围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参股隆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二、核准河北承德热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资格,参股隆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股权4300万股,本次参股后股权合计4300万股,占此次增资扩股后股本的9.84%;核准河北围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资格,参股隆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股权4300万股,本次参股后股权合计4300万股,占此次增资扩股后股本的9.84%;核准鸿兆商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新增隆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股权2000万股,本次增资后股权合计2507.50万股,占此次增资扩股后股本的5.74%。
三、你联社应对入股资金进行认真审查,并在完成增资扩股后,持经具备法定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入股资金到账的验资文件以及其他规定文件向我分局提出注册资本变更申请。
2021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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