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社部、国开行联合发文 设立劳务协作贷款稳就业

2021-12-29 09:28:23 中国银行保险报网  朱艳霞

  近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开发银行印发《关于开展开发性金融支持劳务协作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决定设立劳务协作贷款,融资支持劳务协作成效良好的企业,进一步稳定和扩大就业岗位。

  《通知》提出,坚持市场主导、政府调控,因地制宜、扩面提质,创新机制、务求实效的基本原则,给予参与劳务协作企业开发性金融支持,鼓励引导企业并撬动更多市场资源支持劳务协作,加强金融创新,优化信贷资金担保机制和风险补偿机制,切实发挥开发性金融对劳务协作支持作用。

  《通知》明确,劳务协作贷款支持对象是吸纳劳务协作对口地区劳动者达到一定规模的企业。劳务协作对口地区指与输入地签署劳务协作协议的输出地,重点包括脱贫地区特别是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易地搬迁集中安置区,以及民族地区等。

  具体来看,申请劳务协作贷款企业原则上应符合吸纳劳务协作对口地区劳动者就业人数微型企业不低于5人、小型企业不低于10人、中型企业不低于20人、大型企业不低于40人或占中小微企业总职工比例不低于15%、大型企业不低于10%的标准,吸纳脱贫人口、就业困难人员、登记失业人员、长江重点水域禁捕退捕渔民、离校未就业毕业生等重点群体就业的企业,可适当降低吸纳劳务协作对口地区劳动者就业人数或占比要求(原则上不低于原标准50%),并作为优先贷款支持对象。符合条件的企业,可向当地开发银行提交劳务协作贷款申请。

  值得关注的是,《通知》强调,开发银行为参与劳务协作的企业提供人民币贷款,给予优惠贷款利率。对于劳务协作贷款项目,贷款利率原则上不高于同期LPR(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优惠期限不超过3年。

  《通知》要求,加强风险防控与合规管理。国家开发银行各分行要做好贷款“三查”,坚持防控风险,保证项目资产质量,切实防范项目的市场风险及借款主体的信用风险。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国家开发银行各分行要聚焦项目就业带动成效,在签订保密协议的前提下逐步实行信息共享。要及时督促整改资金使用不规范、吸纳带动就业数据弄虚作假等行为,情节严重的,国家开发银行可提前收回贷款。

(责任编辑:王晓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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