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银保监复〔2021〕240号
广西北部湾银行桂林分行:
《广西北部湾银行桂林分行关于桂林市叠彩支行开业的请示》(北部湾银行桂林报〔2021〕240号)收悉。根据《中国银保监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批复如下:
一、同意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市叠彩支行开业,机构简称广西北部湾银行桂林市叠彩支行,营业地址为: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叠彩区中山北路 97 号丰裕大厦一、二楼。
二、该支行为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全资附属的分支机构,由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分行直接管理,不具有法人资格。
三、核准胡西静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市叠彩支行行长的任职资格。
四、核准该支行的业务范围为: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代理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银行卡业务;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业务;经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和总行授权的其他业务。
五、该支行接受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并定期向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报送会计报表、统计报表及其他资料。
六、你分行应按照《银行保险机构许可证管理办法》向桂林银保监分局申领金融许可证,并持证到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相关登记手续,按规定向社会公告。
七、该支行应在完成工商、税务登记等相关法定手续后1个月内向桂林银保监分局报告。并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6个月内开业。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开业的,应在开业期限届满前1个月内向桂林银保监分局提交开业延期报告。开业延期不得超过一次,开业延期的最长期限为3个月。
未在规定期限内开业又不按规定提交开业延期报告的,本行政许可决定文件失效,由决定机关办理开业许可注销手续,收回金融许可证,并予以公告。
2021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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