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银保监复〔2021〕1073号
浙商银行:
《浙商银行关于核准赵琳任职资格的请示》(浙商银发〔2021〕432号)及有关材料收悉。根据《中国银保监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现批复如下:
核准赵琳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副行长的任职资格。拟任人员应自我局核准任职资格之日起3个月内到任履行职责。你行应将拟任人员的任命文件及免职文件抄送我局。如拟任人员未在规定期限内到任履职,此行政许可决定文件自动失效。
此复
2021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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