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银保监函〔2021〕1265号
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你单位《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审核李富祥高管任职资格许可的请示》(重庆银文〔2021〕122号)收悉。根据《中国银保监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经审定,现批复如下:
一、核准李富祥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安分行行长的任职资格。
二、李富祥应在四川银保监局核准任职资格之日起3个月内到任,你单位应将其任职文件及时抄送四川银保监局和广安银保监分局。未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到任的,本行政许可决定失效,由四川银保监局办理注销手续。
三、你单位应要求该核准任职资格人员严格遵守银保监会有关监管规定,并按要求及时报告履职情况。
四、你单位应督促该核准任职资格人员持续学习和掌握经济金融相关法律法规,熟悉任职岗位职责,忠实勤勉履职。
未尽事项按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规定办理。
2021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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