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安银保监罚决字〔2021〕9号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个人姓名
单位
名称
贵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顺分行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孔波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贷款“三查”不尽职,信贷资金监控不力,流动资金贷款被挪用
行政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第四十六条
行政处罚决定
罚款四十万元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安顺监管分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21年12月28日
最新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