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银保监复〔2021〕265号
曲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你单位《曲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关于河东分社等5家分社升格为信用社的请示》(曲信联发〔2021〕69号)收悉。根据《中国银保监会农村中小银行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国银保监会令2019年第9号)的有关规定,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曲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河东分社等5家分社升格为信用社,分别为:
(一)曲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河东分社在其原址升格为信用社,升格后名称为“曲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河东信用社”。
(二)曲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振兴分社在其原址升格为信用社,升格后名称为“曲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振兴信用社”。
(三)曲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育才分社在其原址升格为信用社,升格后名称为“曲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育才信用社”。
(四)曲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西呈孟分社在其原址升格为信用社,升格后名称为“曲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西呈孟信用社”。
(五)曲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西马连固分社在其原址升格为信用社,升格后名称为“曲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西马连固信用社”。
二、升格后的业务范围为: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从事银行卡(借记卡)业务;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你联社应按照《中国银保监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中国银保监会令2020年第7号)的有关规定,自批准之日起10日内到邯郸银保监分局办理金融许可证换发事宜。
邯郸银保监分局
2021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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