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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浙银保监罚决字〔2021〕41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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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
个人姓名 |
朱辰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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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 |
名称 |
民生银行杭州分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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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
丛军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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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
向个人发放的经营性贷款部分被挪用于支付购房款,主办客户经理明知贷款用于购房,仍以虚构用途办理本笔经营性贷款。 朱辰佳对上述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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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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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 |
对民生银行杭州分行罚款人民币30万元;对朱辰佳予以警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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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
中国银保监会浙江监管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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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
2021年12月31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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