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保监会浙江监管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浙银保监罚决字〔2021〕41号)

 

民生银行(600016)杭州分行)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浙银保监罚决字〔2021〕41号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个人姓名

朱辰佳

单位

名称

民生银行杭州分行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丛军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向个人发放的经营性贷款部分被挪用于支付购房款,主办客户经理明知贷款用于购房,仍以虚构用途办理本笔经营性贷款。

朱辰佳对上述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行政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

行政处罚决定

对民生银行杭州分行罚款人民币30万元;对朱辰佳予以警告。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中国银保监会浙江监管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21年12月31日

(责任编辑:李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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