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界首支行 董武)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阜银保监罚决字〔2021〕45号 | ||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
个人姓名 |
董武 | |
单位 |
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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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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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
当事人董武时任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界首支行信用卡专管员,对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界首支行员工信用卡违规套现,员工禁止性行为风险管控不到位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 ||
行政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二)项 | ||
行政处罚决定 |
警告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
中国银保监会阜阳监管分局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
2021年12月2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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