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辽银保监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通银保监罚决字〔2021〕14号)

(杨相春)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通银保监罚决字〔2021〕14号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个人姓名

杨相春

名称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通辽奈曼农村合作银行贷款五级分类不准确;违规收取信贷资金受托支付划拨费违规事项责任人

行政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二)项

行政处罚决定

罚款5万元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通辽银保监分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21年12月16日

(责任编辑:李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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