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应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锋、徐锋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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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孝银保监罚决字〔2021〕8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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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
个人姓名 |
李锋、徐锋涛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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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 |
名称 |
湖北应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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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
刘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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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
流动资金贷款部分被挪用于房地产领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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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第四十八条第(二)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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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 |
对湖北应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予以罚款30万元; 对李锋、徐锋涛分别予以警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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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孝感监管分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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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
2021年12月31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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