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银保监罚决字〔2021〕15号)
(浙江诸暨联合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俞国荣)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绍银保监罚决字〔2021〕15号 | ||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
个人姓名 |
俞国荣 | |
单位 |
名称 |
浙江诸暨联合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
俞国荣 | ||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
贷款管理不审慎,信贷资金被挪用;员工管理不到位。俞国荣对浙江诸暨联合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员工管理不到位行为负有领导责任。 | ||
行政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第四十八条第(二)项 | ||
行政处罚决定 |
对浙江诸暨联合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60万元;对俞国荣给予警告。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
中国银保监会绍兴监管分局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
2021年12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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