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银保监行许〔2021〕108号
中国农业银行金昌分行:
你分行《农行金昌分行关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西堡电厂支行更名的请示》(农银金发〔2021〕94号)收悉。根据《中国银保监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国银保监会令2018年第5号)等有关规定,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西堡电厂支行”更名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昌电厂支行”。
二、你分行应自批复之日起10日内持此批准文件、原机构《金融许可证》到我分局换领新《金融许可证》,并在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三、你分行应自批复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上述变更工作并向我分局报告。若在规定时间内未完成变更,此批准文件失效。
此复。
2021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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