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犁银保监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伊银保监罚决字〔2021〕15号)

(柴小泳)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伊银保监罚决字〔2021〕15号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个人姓名

柴小泳

单 位

名称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柴小泳担任伊犁国民村镇银行行长期间,对伊犁国民村镇银行信贷管理不到位、无授信额度、超授信额度办理同业业务负有管理责任。

行政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行政处罚决定

警告,处6万元罚款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伊犁银保监分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21年12月30日

(责任编辑:李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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