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银保监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新银保监罚决字〔2022〕2号)

(新疆天山农村商业银行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新银保监罚决字〔2022〕2号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个人姓名

单位

名称

新疆天山农村商业银行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杨国亮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保证金来源审核不严,贷款资金被挪用至银行承兑汇票业务保证金;未严格执行贷款资金支付与管理,信贷资金滞留借款人账户。

行政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

行政处罚决定

罚款人民币七十万元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新疆监管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22年1月5日

(责任编辑:李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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