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天山农村商业银行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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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新银保监罚决字〔2022〕2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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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
个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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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 |
名称 |
新疆天山农村商业银行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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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
杨国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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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
保证金来源审核不严,贷款资金被挪用至银行承兑汇票业务保证金;未严格执行贷款资金支付与管理,信贷资金滞留借款人账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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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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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 |
罚款人民币七十万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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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新疆监管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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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
2022年1月5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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