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银保监复〔2022〕3号
建设银行吉安市分行:
你分行《申请核准于皓任职资格的请示》(建赣庐报〔2021〕145号)收悉。经我分局审核,现批复如下:
核准于皓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新支行行长的任职资格。
你分行应自本行政许可决定作出之日起3个月内将拟任人的聘任文件报我分局,拟任人亦应在此期间到任并向我分局报告。未在上述期限内聘任、到任的,本行政许可决定失效,由我分局办理行政许可注销手续。
你分行应督促拟任人严格遵守有关监管规定,持续学习和掌握经济金融相关法律法规,牢固树立风险合规意识,熟悉任职岗位职责,忠实勤勉履职。
2022年1月10日
(责任编辑:李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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